社论丨营造更好发展环境需要政府与民企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提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推进改革创新以及规范健康发展,双方共同努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实际上包括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民营企业则推进改革创新以及规范健康发展,双方共同努力,促进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市场化方面,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要求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意见》重申,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意见》在这些领域都给出了可执行的开放政策,包括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
在市场监管方面,要求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
《意见》还要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在招投标方面,要求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
在法治化方面,要求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具体而言,首先是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其次,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实际上,民营企业家比较看重营商环境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因为在一个缺乏规则和法治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资源、政策优惠、商业机会等领域的竞争。这让一些民营企业长期处于某种不确定性风险之中。因此,关键是给民营企业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与法治化的环境。
《意见》还重点提到了民营企业应该深化改革、规范健康发展。受中国经济重视增速与规模的影响,民营企业也长期粗放式发展,大部分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大多缺乏在创新方面的投入与机制。因此,《意见》要求,引导民企管理改革,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在创新方面加大投入,政府将加大各类资源支持力度。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总体上,《意见》对政府和民企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两者都有责任提高自己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共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然,首要责任是政府提供市场与法治公共品。民企则要主动与政府共同创造环境,并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创新、转型升级,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编辑: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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