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个税改革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从草案内容看,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本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却备受诟病,原因在于其过低的起征点(3500元)过低,而富人个人收入可以避税,同时也没有资本利得税、资产税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是首次增加了抵扣项,主要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这些几乎是每个家庭都存在的必然支出,而且占据家庭支出的最大比重,能够实现个税抵扣,有助于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降低子女养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
其次,草案显示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造成相同收入水平因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现象。比如现行税法规定了劳务报酬税率是20%,稿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是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这对于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显然不公。采取综合征税可以提高分配的公平程度。
其三,草案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可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应当说,从草案看,个税改革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增加抵扣项以及综合征税等让法律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扩大消费。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结构失衡表现在消费拉动不足,过于倚重投资与出口。结构失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个人收入在财富分配中占比较低,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再加上住房、医疗与教育三座大山的压力,使得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不足,这也是中国制造业产能过剩(相对需求不足)的原因之一:消费力不足,而不是没有消费需求。
经济结构的失衡是分配失调的产物,因此,调整经济结构必须以改善收入分配为前提: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其支付能力,刺激消费。而改善收入分配的直接手段就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这项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项改革中,首先要降低企业税负与个人税负,正是由于中国企业税负偏高导致收入流向政府,并通过政府不断进行基础设施投资,造成经济结构中投资比重过高以及低端工业产能过剩。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增加企业提高工人工资的能力,企业本身已经承受较大的“五险一金”压力以及工资刚性上涨的硬约束,在全球争夺制造业以及贸易摩擦的大环境下,降低企业税负,尤其是制造业税负意义重大。
此外,国家可以考虑征收房地产税以及资本利得税,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中国在这两个领域的税收缺失相当程度上鼓励了大规模的资产投资或投机,进一步拉大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这也是扭曲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
在贸易摩擦频发的大背景下,个税改革有利于刺激中国内需,摆脱对出口的依赖,消化国内制造业产能,推动进出口的再平衡。应当说,个税改革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中美经济再平衡,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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